关于健全鄱阳湖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
近期赴鄱阳湖“毒鸟事件”现场调研,所见景象触目惊心。在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湖滩湿地在2025年被违规开垦种植水稻。这片人造农田,意外成为珍稀越冬候鸟聚集觅食的“陷阱”,进而诱发投毒非法行为。该事件并非孤立个案,而是深刻暴露出当前鄱阳湖生态保护在管理体制、执法协同、源头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短板。为切实守护好这片国际重要湿地,保障候鸟迁徙安全与国家生态安全,亟须从以下方面健全保护机制体制:
一、强化法治与规划约束,严守生态红线
当务之急是依法明确并严守各类生态空间的边界与管控要求。必须严格依据《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厘清并落实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差异化管理制度。对于在实验区湖滩等生态敏感区域非法开垦种植的行为,应明确认定为对湿地原生环境和生态功能的破坏,依法坚决查处并强制实施生态修复。建议推动地方立法进程,将候鸟主要觅食地、栖息地、洄游通道等关键区域纳入法定保护范围,设立并动态更新“生态保护红线负面清单”,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侵占与破坏,从源头上缓解“人鸟争地”矛盾,筑牢制度防线。
二、深化跨部门执法协同,构建常态化“生态警务”机制
破解“九龙治水”、职责交叉、协同不畅的困局,关键在于建立权责清晰、响应迅速、运行高效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体系。江西省已开展的“铁拳净湖”“鄱湖利剑”等专项行动,以及“林业 公安”联勤联动模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应在此基础上,推动“生态警务”模式全面制度化、实体化运作。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组成固定联合执法专班,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实时共享、案件快速移送、行动协同联动等工作制度,实现从“临时配合”向“常态合成”转变。深化“林长制”“河(湖)长制”与“警长制”融合,依托“林长 警长”“河(湖)长 警长”等机制,对非法开垦、投毒、盗猎、非法捕捞、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水上巡、岸上查、空中侦、网上控”的立体化打击。
三、推动智慧监测与全民共管,提升全域治理能力
面对鄱阳湖水域广阔、地形复杂、监管难度大的挑战,必须强化科技赋能,推动监管向智能化、精细化转型。应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红外监测、高清视频、智能感知浮标及大数据平台等技防手段,构建“空、天、地、水”一体化智能监测预警网络,实现对重点水域、候鸟栖息地、人为活动密集区及案件高发区域的全天候、全覆盖、智能化监管。同时,坚持走群众路线,构建共治共享格局。可借鉴九江等地整合涉水志愿力量、组建“水上志警”队伍的经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共管体系。积极引导湖区沿线社区、渔民、环保组织、志愿者等有序参与日常巡护、线索提供、普法宣传与监督举报。设立并宣传便捷有效的有奖举报渠道,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四、完善生态补偿与社区发展机制,着力源头治理
湖滩湿地被违规开垦,背后往往存在经济利益驱动。仅靠禁罚管控并非长久之计,必须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应加快建立并切实落实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评估保护成本与发展权益损失,对因保护政策而生产生活受限、经济利益受损的湖区居民、农户给予合理、及时的经济补偿或政策扶持。更关键的是,要积极探索和扶持社区转型发展路径,因地制宜发展生态观鸟旅游、自然教育、有机农业、生态渔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拓宽群众就业增收渠道。让保护者受益,努力将社区居民从“被动管理对象”转化为“主动守护者”与“共同受益者”,从根本上化解生态保护与局部发展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五、加强宣传教育与刚性问责,筑牢法治与思想防线
生态保护最终依靠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提升和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应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重要节点,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庭审旁听、警示教育、自然教育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开展持续生动的宣传教育。尤其要针对湖区居民、农户、养殖户等重点群体,精准普法,阐明非法投毒、猎捕、开垦、排污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生态危害。同时,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整改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以严格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保护制度和法律法规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鄱阳湖的万千候鸟,是检验我们生态环境保护决心与成效的“试纸”。健全其保护机制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治、行政、科技、经济和社会手段多措并举、协同发力。唯有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有效的协同,才能筑牢鄱阳湖生态安全屏障,守护好这一湖清水、一片湿地、万羽精灵,让“飞时遮尽云和月,落时不见湖边草”的壮美生态永续传承,惠泽子孙后世。
(文/柯维 编审/风水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