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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毒鸟事件: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挑战与应对
鄱湖人家专业号 | 2026-1-21

近日,鄱阳湖湿地发生的毒害候鸟事件,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令人痛心。事件直接导致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白头鹤、白枕鹤,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灰鹤、鸿雁、白额雁在内的多只珍稀候鸟死亡,更暴露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在基层所面临的深层次困境。作为一名从事鄱阳湖生态研究四十余年的科技工作者,我于1月19日应邀赴现场踏察后认为,此次事件绝非孤立的刑事案件,其背后交织着生态破坏、执法困境与民生发展之间的多重矛盾,亟待进行系统剖析与深刻反思。

一、非法狩猎与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

事件首先反映出非法狩猎行为的猖獗与对法律的公然漠视。在法定候鸟越冬保护期内蓄意投毒,手段残忍,目标明确指向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物种,这是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严重挑衅。警方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彰显了执法部门的坚决态度,但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持久有效的震慑,从根本上遏制这类受利益驱动的违法行为。

二、违规开垦与栖息地破坏的深层诱因

事件暴露的深层诱因更为堪忧。调查指出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湖滩湿地被违规开垦为农田”一事,是酿成悲剧的重要潜在因素。该行为本身已涉嫌违反《湿地保护法》及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条例,不仅破坏了候鸟原有的栖息与觅食环境,人造农田反而吸引鸟群聚集,在局部加剧“人鸟争地”矛盾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投毒提供了便利场所。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或土地利用过程中,仍存在生态保护为短期利益让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生态保护“投入与成效”的监督短板

进一步看,当前生态保护工作中“投入与成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构成系统性的短板。近年来,从政府到社会对生态保护的重视与投入持续增加,各类项目、人员与宣传活动相继到位,好比“运动员、拉拉队与观众都已就绪”。然而,科学、独立、权威的绩效评估与长效监督体系却常显滞后甚至缺位,恰如“裁判迟迟空缺”。这种情形难以确保生态投入真正转化为生态实效,也无法对保护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与问责,最终影响公众信任与政策公信力。

因此,治理此类问题必须采取系统、综合的应对策略:

一、强化源头治理与栖息地保护

必须严格执行湿地与自然保护区管控要求,对已发生的违规开垦等破坏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持续推进生态修复,保障候鸟拥有安全、自然的栖息环境。

二、实行最严格执法与司法追责

对非法狩猎、毒害、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应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对违规批准或放任湿地破坏的相关责任人,也要依法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三、建立社区共管与生态补偿机制

在保护区周边,应积极探索并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缓解生态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现实冲突。通过鼓励社区参与巡护、加强科普宣传教育,真正提升公众的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保护优先、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跨部门协同与全链条监管

林业草原、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及属地政府等部门应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构建从栖息地保护、非法行为打击到市场流通监管的全过程、全链条防线。

五、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成效评估与监督体系

应尽快确立科学、透明的生态保护绩效评价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估与常态化审计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渠道,让“裁判”真正到位。通过定期公布保护成效、接受公众评议,确保各项投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形成“投入—执行—监督—反馈”的完整闭环。

鄱阳湖作为国际关注的湿地与候鸟栖息地,其生态健康状况关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局。此次悲剧是一次沉痛的警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必须坚守生态红线,堵塞管理漏洞,并积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只有坚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特别是补齐成效评估与监督这一关键环节,才能真正避免类似事件重演,切实守护好这片珍贵的生命绿洲。

(文/戴年华  编审/风水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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